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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能源建设工程领域,EPC项目经常采用固定每瓦综合单价乘双方确认的实际装机容量确定合同总价。本案历时多年,涉及项目规模变更、指标政策调整、停工移交等复杂情况,实际装机容量不足合同约定装机容量的一半。一审法院依据合同签订时的规定,认定合同因未招标而无效。二审法院适用新规,结合项目实际规模、投资性质及社会影响,确认合同有效。二审法院同时指出,总包方对施工障碍预估不足,现场勘察不够严谨,判令总包方承担相应损失。
新能源电站EPC总承包合同的核心特征在于“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其中,“设计”(Engineering)的关键环节即是对项目场址进行勘测与评估,特别是装机容量测算。这是后续采购与施工的前提,是总承包方报价和承诺工期的基础。
总承包方应当利用好现场踏勘的机会,了解施工场地的实际状况,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条件、环境限制等,避免单纯依赖招标文件或图纸信息导致理解偏差。地形地貌、光照或风资源、排布方案、并网条件等均对可实现的最大装机容量造成影响。勘测失误或将导致承诺容量与实际可建设容量严重不符,影响工程价款数额。
新能源项目业主未完成征地补偿工作,项目用地受限导致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不足,总包方不能因此免除自身责任。
2016年12月22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20MW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固定单价7元/瓦,2017年6月20日前并网发电。
2017年3月起,乙公司发函称,项目用地仅能排布10MW光伏,且村民阻工致长时间停工。
2018年7月26日,甲公司将工程建设规模由20MW变更为9.5MW,由35KV变更为10KV并网。后经竞争性比选,项目取得指标容量为7.55MW,但应在当年正式并网,否则指标将被取消。甲公司指定丙公司作为技术服务方,年内仅完成了1MW临时并网。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案涉合同无效,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未完工的工程款287万余元,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已完工未付工程款672万余元及利息;变压器退货损失索赔费用、采购塔基及拆除原有塔基费用、临时并网费用、箱变调试费用共计84万余元;临时并网技术服务费、移交剩余电缆价款12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合同应该进行招投标但没有进行招投标。一审适用了《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4月4日发布)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但该规定已经于2018年被废止。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6月6日施行),对基础设施必须进行招标的条件可以理解为:是大型基础设施,且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当然,这种项目包括电力设施项目。但问题是本案的项目只有9.5兆瓦,且完全是私人投资的项目,非大型基础设施,亦未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且当年国家电网对是否要将该项目并网发电具有较大的选择权,明确了并网的时间节点,一旦超过时间节点,并网指标将被取消。可见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结合以上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本案所涉的EPC总承包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一审对本案的合同效力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合同有效情况下,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形,对损失的形成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公司的违约主要体现在:违背了双方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拆迁补偿工作,因部分征地补偿工作未完成,对工程施工造成较大影响。
乙公司的违约主要体现在:对项目基础资料的审查不严密,包括对施工可能存在的障碍预估不足,现场勘察不够严谨,对地形地貌的审查不够细致。本案项目各方形成会议纪要之后,乙公司未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积极施工,导致后来的罚款单的出现,这也是乙公司违约行为的具体表现。另外,在双方均认可最终施工的装机容量为9.5兆瓦的情况下,乙公司最终也未完成该9.5兆瓦的全部施工内容,后续施工是由甲公司自行完成的,虽然双方最终完成了撤场交接工作,但在甲公司已经支付6990余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乙公司的违约行为明显。
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关于临时并网技术服务费、移交剩余电缆价款的判项,撤销一审其他判项,判决:(1)乙公司支付甲公司损失259万余元;(2)对于乙公司变压器退货损失索赔费用、采购塔基及拆除原有塔基费用、临时并网费用、箱变调试费用共计84万余元的损失,由甲公司支付该损失的80%;(3)对于生效判决确定乙公司应赔偿丙公司的停窝工损失16万余元,由甲公司承担80%;(4)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停窝工损失56万元。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上海、深圳国际、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主要执业领域: